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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了健身卡能不能退?湖里法院提醒市民注意

来源:厦门日报 发表时间:2023-08-14 05:47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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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)

与天天健身房签订了《私教服务协议》,指定由资深教练小高(化名)为其提供健身服务,健身房也为小张配备了相应健身团队并拉微信群沟通健身事项。然而小张前两次去健身房上课,都不是由指定教练小高授课。2021年5月31日,小张提前在微信群里约好第三次去健身,可到了现场却发现团队“失联”,不仅人不在场,通过微信和电话都无法联系。小张独自一人从晚上7点多等到9点多,教练小高告知部门团建,不在健身房,“忘记跟你说了”。小张怒了,在与健身房沟通及向工商投诉无果后,起诉至法院要求解约退款。

法院认为,天天健身房前两次课程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健身服务,第三次课程甚至未提前告知小张无法提供服务,也未及时在微信群内答复小张,其行为存在过错,且严重损害小张对天天健身房的信赖,由于双方已经发生较大争执并经小张向工商主管部门投诉,信赖基础实质上已经丧失,合同事实上难以继续履行。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《私教服务协议》,天天健身房退还小张剩余未使用课程费用。

案例2

办卡后未消费

能解约吗?

小郑(化名)平时不怎么健身,有一天途经某健身房,萌发起健身热情,于是和健身房签订了《会员服务协议》和《私教服务协议》。但小郑当天下午思前想后,觉得不想去健身,于是和健身房协商解约退款,可健身房认为自己并无过错,已为小郑进行健身评估等服务并支付教练抽成,且协议中明确约定:“协议一经签订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约;会员入会定金及会费一经支付不得单方退还”等内容,小郑无权要求解约退款,双方僵持不下。

在法院调解下,小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,应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一定违约责任。健身房也认识到“不予退款”是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无效格式条款,且健身服务具有较高的人身属性,不宜强制履行。因此,最终双方达成和解,健身房退还部分款项。

●法官说法

在预付式消费中,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是应有之义。经营者设置的加重消费者责任、减免自身义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也应属无效。具体到健身服务消费来看,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而区别于其他消费,且必须以各方积极参与、沟通、配合作为履行合同的基础,故不宜强制履行。因此在经营者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,消费者可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,而在经营者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情况下,如消费者坚持主张解除合同的,法院可对其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,但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、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,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,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违约责任。

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、办理预付卡时应货比三家,尽量选择信誉度高、规模较大的商家;明确预付卡的使用范围、期限、功能、退款条件、违约责任等条款,特别要关注商家终止服务、转让等限制性约定;妥善保管好办卡时签订的有关协议、付款发票等证据,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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